会员服务
温州市金属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提高本协会的管理水平,明确财务管理责任、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包括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三条 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办理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收款制度,收付讫后要在收
付凭证及单据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和出纳员私章,每天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元,超过500元应及时介入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严禁以“白条”抵库。
第五条 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核发票报销单,对各支付事项应经经办人签署意见,500元以下经秘书长审批,超过500元须经会长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付款,做到收有据、付有凭。
第六条 在本市内开设银行账户,出纳人员应及时、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结出余额,每月底与银行对账单对照,确保无误。
第七条 会计人员根据手续齐全的报销单,登记明细账,并定期汇总编制收支情况表等。
第八条 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工作,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九条 对于所有的会计凭证和账薄,会计人员应按季装订,按年存档,不得随意丢失,以保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温州市金属行业协会
二O二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