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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温州市金属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金属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范围内从事金属材料经营、生产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为非营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为行业、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关系,促进会员企业的团结、协作和交流,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高行业信誉,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协会建立党的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建设先进文化,团结凝聚会员,  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1158号金属大厦4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交流情况、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协助政府加强金属材料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㈠、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引导会员企业自觉遵守,认真贯彻。

㈡、研究、探讨一个时期内行业管理、经营中带有共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发现和提出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资料依据。

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㈣、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政策咨询,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和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发展。

㈤、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金属材料的政策信息、经济信息和供求导向信息,预测金属材料市场趋势,编发刊物,了解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㈥、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精神,加强自我教育,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实行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㈦、有针对性地组织交流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相互学习,搞好生产经营,优化服务,强化管理, 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㈧、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协调关系。

㈨、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活动,逐步承担起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      职能。

第七条 为落实上述任务,各会员企业确定人员负责协会交办的具体工作及上下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八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会长、秘书长同意,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㈢、要求协会提供帮助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协会章程中的各项规定。

㈡、遵守本协会行规行约。

㈢、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㈣、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㈤、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㈥、按规定缴纳会费。

㈦、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和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至予以除名。

㈠、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㈡、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㈢、有损于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㈢、选举和罢免理事。

㈣、选举和罢免会长

㈤、选举和罢免监事。

㈥、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㈦、决定终止事宜。

㈧、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选举个别副会长,报会员大会备案。

㈢、选举和任免秘书长(聘任)、副会长

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㈤、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会员的除名委托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㈧、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别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协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参加,由会长主持,或会


长委托的副会长代为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受理事会委托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持负责人的任务,审议通过会员的处分和除名。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须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理事会备案,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增设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代为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筹备安排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等会议的有关事宜和协会的重大的事项,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受理事会委托行使常务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和选举产生个别理事,报会员大会备案。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须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会和理事会的工作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协会会长、协会各党群组织主要负责人、协会秘书长参加,协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主要职能为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并就协会和理事会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会长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上述职位的人员须符合: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最高任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的任免、秘书长聘 任、免职以及本人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须常务会长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并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每届届期同步。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凡为协会做出显著贡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后,可根据需要聘任为顾问。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聘请的律师、财 务、业务顾问,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㈡、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㈣、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会员间存在的问题。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㈠ 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㈡ 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㈢ 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协会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㈡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㈢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 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

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㈡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㈢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㈣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㈤ 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党组织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赞助。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9日本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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